西政毕业生起诉重庆轨道集团败诉:承运人退还同站进出收取的2元票款

西政毕业生起诉重庆轨道集团败诉:承运人退还同站进出收取的2元票款

谢自 2025-02-07 娱乐报 4 次浏览 0个评论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20级学生韦孝诚起诉重庆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重庆轨道集团)一事有了新进展。

2025年2月5日,韦孝诚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于春节前收到了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作出的判决:法院驳回了韦孝诚的全部诉讼请求。韦孝诚表示,他决定不上诉并于当日告知了重庆轨道集团的诉讼代理人。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韦孝诚在毕业前夕因进地铁站后需要出站找厕所而未乘车,他和同学刘宴均各被收取2元车费。两人认为重庆轨道集团不该收取这2元车费,该公司制定的票务规则存在问题,遂将重庆城市通卡支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通卡公司)和重庆轨道集团起诉至法院,请求返还2元乘车费,并判定“0公里票价2元”条款无效。

西政毕业生起诉重庆轨道集团败诉:承运人退还同站进出收取的2元票款

重庆轨道交通6号线高义口站的人工售票窗口张贴的温馨提示。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图

承运人应向乘客退还票款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的判决显示,该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该合同系韦孝诚与重庆轨道集团之间建立的。

关于韦孝诚要求通卡公司退还2元票款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韦孝诚通过支付宝乘车码扫码进入重庆轨道集团经营的重庆轨道交通嘉州站内,重庆轨道集团经营的嘉州车站已对韦孝诚的“车票”进行检票。韦孝诚与重庆轨道集团之间成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通卡公司作为代收票款的主体已经完成重庆轨道集团委托的代收票款事项,韦孝诚只能依据其与重庆轨道集团之间的合同关系主张退还票款,而不能要求受托人即通卡公司退还案涉票款。故,对韦孝诚要求通卡公司退还案涉票款2元,该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韦孝诚在出闸后通过通卡公司的支付页面拨打该公司的商家服务电话,未联系重庆轨道集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票款。现已查明韦孝诚在当时未乘坐轨道交通列车,重庆轨道集团作为承运人应当向其退还票款2元。重庆轨道集团亦已表示可向韦孝诚退还票款2元。鉴于韦孝诚未在本案诉讼请求中主张重庆轨道集团退还票款2元,其可以在庭后与重庆轨道集团协商退还票款事宜。

韦孝诚告诉记者,他于2月5日向重庆轨道集团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届时重庆轨道集团将会把2元票款打到其提供的账户上。

涉案条款并未排除乘客的权利

关于韦孝诚提出的确认《重庆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二条中“起步价2元(0-6公里)”的规则(下称:涉案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首先,涉案条款在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中应当被视为系重庆轨道集团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时未与合同相对方即乘客进行协商之条款,属于重庆轨道集团与乘客之间形成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中由重庆轨道集团制定的格式条款;

其次,从诉争合同条款的原有含义来说,重庆轨道集团并无乘客“只要进入闸机就应收取最低票价两元”的意思表示,故涉案条款并未排除乘客的权利;

再次,《重庆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二条未见明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重庆轨道集团并不必须就诉争条款履行严苛的提示说明义务。

综上所述,韦孝诚提出的涉案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法院:承运方可采取更多措施进一步提高对广大乘客的便利性

法院认为,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韦孝诚未乘坐轨道交通而被扣款2元的原因系其未直接向重庆轨道集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票。一般而言,轨道交通车站从入闸检票到登车乘坐轨道交通工具之间有一段较长的距离,其间如发生乘客变更行程无需乘坐轨道交通、临时出闸等情形,乘客需要与轨道交通公司之间解除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否则需要在出闸时付费。此为现有轨道交通运营的特殊性,目的是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与秩序。

事实上,重庆轨道集团曾于案涉事实发生之前多次通过其官方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发布文章,告知乘客进入付费区后若因自身原因需立即取消本次行程,可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工作人员会根据相关政策进行核实处理,且重庆轨道集团现已在各个车站均进行了张贴布告、播放广播的形式进行宣传,告知乘客进入车站10分钟内需要取消乘车,可联系车站工作人员办理免费出站。重庆轨道集团已采取相关措施告知乘客取消乘车时可联系退票。

法院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在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之安全与秩序的前提下,重庆轨道集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采取更多措施进一步提高对广大乘客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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